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王高林,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远大公路桥梁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五台山南路**。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9)晋09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远大公路桥梁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8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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