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周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民与被执行人周丽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立民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源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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