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祥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合肥市XX局庐阳分局大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高中文化,水电安装工人,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合肥市XX局庐阳分局大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祥伟、郑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爱荣、被告人董祥伟、郑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祥伟、郑伟系淮北市规划馆工地工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祥伟单独或伙同郑伟,先后盗窃该工地废旧电缆四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董祥伟、郑伟从工地盗窃施工时挖出的废旧电缆,截成段后运至宿舍,利用美工刀将电缆外皮剥掉后,以315元的价格卖至废品收购站。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董祥伟、郑伟将给配电箱安装电缆过程中,多出的小部分电缆藏于工地仓库内,后将多次截下的电缆一起运至宿舍,利用美工刀将电缆外皮剥掉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至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被二人平分。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305元。 3.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董祥伟将他人施工时多出的一截电缆运至宿舍,存放在宿舍床下。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50元。 4.2020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董祥伟、郑伟将他人施工期间挖出的一截临时电缆运至宿舍,二人将上述电缆连同董祥伟存放在床底的电缆一并截成小段并剥掉外皮。后牛某与二人商定,以1500元价格(尚未支付)购买上述电缆。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50元。 2020年4月14日,XX机关到淮北市找董祥伟了解牛某盗窃情况时,被告人董祥伟主动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后民警将董祥伟带至XX机关;被告人郑伟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到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XX机关从牛某处扣押带皮电缆20斤、美工刀一把,上述电缆已发还被害人郑某。另,被害人郑某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董祥伟、郑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祥伟、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牛某、吴某、王某1、王某2、邵某、徐某、纪某的证言,被告人董祥伟、郑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祥伟、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董祥伟、郑伟在共同实施的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董祥伟、郑伟均属自首,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二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祥伟、郑伟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祥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郑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董祥伟、郑伟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莎 书 记 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