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青海宏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保安镇城内村。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吾当增,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25号3号楼25-49号。 法定代表人:邓润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宏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宏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宏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宏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青海宏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学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扎西周措 书记员 陈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