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施振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朱孟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施振山与朱孟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孟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朱孟来执行案件众多,多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