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理人: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曹某母亲。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浩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曹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曹某与被告刘文、第三人曹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尹某、曹某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