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宏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进站大道右侧青年公寓商住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陆志堂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宏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的存款。现本院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的存款2402862.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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