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驰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105号雁滩商贸城南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43410R。

法定代表人:马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富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虎豹伟业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99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8层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2EWLA0P。

法定代表人:陈星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星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驰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驰恒公司”)与被告甘肃虎豹伟业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虎豹伟业公司”)、陈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驰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富成、被告甘肃虎豹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星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州驰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本金57200元,支付截止2020年8月14日的违约金10423.80元,合计支付67623.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以5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款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庭审中,兰州驰恒公司称因律师费未实际产生,不再主张。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8日,陈星星向兰州驰恒公司购买衣服,价值30060元。2018年5月31日,陈星星又向兰州驰恒公司购买衣服,价值27140元。陈星星分别出具了两张欠条,但货款一直未付,兰州驰恒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陈星星为甘肃虎豹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兰州驰恒公司购买衣服的行为,没有明示是代表甘肃虎豹伟业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故上述欠款应由甘肃虎豹伟业公司与陈星星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甘肃虎豹伟业公司、陈星星辩称,欠付兰州驰恒公司27140元。2017年1月8日欠条(出库单)中的29580元已经付清了。对于兰州驰恒公司要求支付的利息不应当承当,当时答应2019年年底付清,后因为双方没有再合作,兰州驰恒公司才起诉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兰州驰恒公司提交了欠条1份,出库单13份,甘肃虎豹伟业公司、陈星星提交银行对账单7份,以上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480元的西服76套,共计36480元。单价为150元的裤子4条,共计600元。合计37080元-7500元=29580元。出库单载明欠29580元+480元,陈星星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4月30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360元的西服8套,共计2880元。单价为300元的西服9套,共计2700元。单价为100元的裤子10条,共计1000元。合计6580元-2000元=4580元。出库单载明付清,陈星星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7月13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西服4套(女3套,男1套)面料1600元,出库单载明欠1600元,陈星星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当天,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400元的西服2套,共计800元。单价为120元的西裤1条,单价为100元的裙子1条,计1020元。出库单载明,付清。陈星星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7月15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400元的西服74套,共计29600元。单价为120元的西裤74条,共计8880元。单价为100元的裙子19条,共计1900元。单价为120元的马甲19件,共计2280元。出库单载明合计欠42660元。陈星星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当天,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510元的西服7套,共计3570元。单价为175元的西裤7条,共计1225元。单价为115元的裙子2条,共计230元。单价为150元的马甲2件,共计300元。出库单载明合计欠5325元。陈星星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9月4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510元的西服1套,库单载明欠510元。陈星星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9月10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500元的西服1套,库单载明欠500元。2017年9月29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315元的夹克套装549套,库单载明欠172935元。2017年12月21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600元的西服35套,共计21000元,预付6300元,余14700元,甘肃虎豹伟业公司曹吉勇签字确认,并出具欠条一份。2017年12月28日,兰州驰恒公司向甘肃虎豹伟业公司出售单价为400元的西服22套,共计8800元。出库单载明8800元。由王晶签字确认。陈星星于2018年5月31日,陈星星向兰州驰恒公司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驰恒服饰交公肥27140元,借款人陈星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甘肃虎豹伟业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甘肃虎豹伟业公司拖欠借款不还,对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利息,兰州驰恒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支付的3个月利息。从2019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月4日共计欠付利息43333元。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虎豹伟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驰恒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9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4日的利息43333元(按年息24%计算),合计243333元。

二、被告甘肃虎豹伟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驰恒公司支付从2020年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兰州驰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兰州驰恒公司负担360元,由被告甘肃虎豹伟业公司负担2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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