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彪。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天虎。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延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宝。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管彪、朱天虎、祁延斌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管彪、朱天虎、祁延斌上诉称,原审法院基于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佳乐商城项目推广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认为其有管辖权错误,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注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依据上述协议约定来确定管辖不当,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本案被告管彪、朱天虎、祁延斌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均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且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更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无论从案件性质还是诉讼标的额都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认为,首先,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佳乐商城项目推广合作协议》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即合同争议由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故本案应由西安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合同法规定,无论合同终止还是不能继续履行等,均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生效;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管彪、朱天虎、祁延斌作为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应该承担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务,替代该公司成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受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束。其次,本案《佳乐商城项目推广合作协议》完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案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审理重点之一涉及公司清算责任的认定,公司信息资料均在西安工商管理部门,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查明事实,解决争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方)与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了《佳乐商城项目推广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该项目在甘肃省的代理商,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故案涉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基于该合同起诉要求退还加盟费,双方是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方)与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佳乐商城项目推广合作协议》第八条8.1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再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股东为管彪、朱天虎、祁延斌。2018年12月4日,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手续。管彪、朱天虎、祁延斌作为公司股东,在未进行合法清算的情况下,应继受承担原公司相应的法律义务,原公司与甘肃乙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佳乐商城项目推广合作协议》的管辖条款对管彪、朱天虎、祁延斌具有约束力。故本案应由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项下的合同纠纷。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亿佳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