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倩与被告杨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峰、被告养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1日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原系爱得幼儿园园长,被告系幼儿家长。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2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一分钱。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的规定诉之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杨霖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20000元,但现在经济困难无法给付。我们同意2021年10月中旬给原告5000元,2021年12月末给5000元,剩下欠款2022年4月份给付,诉讼费及利息我们也愿意承担。
张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张倩提供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二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十一张,杨霖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原告举证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张倩与杨霖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28日杨霖以购买压路机缺少资金为由向张倩借款20000元,当日张倩以微信转账方式将20000元转给杨霖,杨霖至今未偿还该笔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20000元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且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倩主张杨霖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应予支持。
张倩未向本院提交关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证据,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应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7月8日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霖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张倩主张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杨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倩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张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杨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寇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怡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