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名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李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歙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名富与被执行人李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执行人李名富与被执行人李杜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杜已履行了30000元及执行费1378元。申请执行人李名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1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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