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万彬,男,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何玉霞,女,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刘艳红,女,汉族,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万彬、何玉霞与被执行人刘艳红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刘艳红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刘万彬、何玉霞赡养费合计3,000.00元(支付方式:每年6月1日前给付上半年赡养费1500.00元,12月1日前给付下半年赡养费1500.00元,给付至两名原告终年时止)。二、两名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两名原告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万彬、何玉霞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3月24日因刘艳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5日,刘万彬、何玉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刘艳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8日扣划刘艳红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乌林支行的账户存款600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刘万彬、何玉霞。现刘万彬、何玉霞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刘艳红的银行账户存款,经向刘万彬、何玉霞释明后,刘万彬、何玉霞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刘艳红银行账户存款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6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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