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张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张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王国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