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毕节市文腾街道办金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姗,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德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胡贵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金农商行)与被告邓德发、胡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织金农商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农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8元,减半收取计449.9元,由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兆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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