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凯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21年5月25日发出(2021)湘0103民督2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漆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21)湘0103民督201号支付令发出后至今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漆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0103民督201号支付令在发出后30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漆国,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103民督2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湖南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