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汤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号经三名筑5号楼5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7418746A。
法定代表人:赵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睿,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镇高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443E6D7E。
法定代表人:张现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西安巷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599019U。
法定代表人:郭巧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渑池县仰韶高级中学。住所地:渑池县韶州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21MB1120143C。
法定代表人:代军阁,该学校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汤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渑池县仰韶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和解,现原告河南汤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汤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河南汤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