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武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委托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武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27647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武某某银行及互联网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某某银行及互联网账户的存款127647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