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宁市财政局。住所地:兴宁市兴南大道财政大厦。

负责人:陈思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兴宁立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大坪镇圩镇。

法定代表人:卓少帛。

审理经过

原告兴宁市财政局诉被告兴宁立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兴宁市财政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兴宁市财政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28.32元,减半收取计2114.16元,由原告兴宁市财政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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