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迅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北环路汇华汽车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雨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荣,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黄宗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迅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明、黄宗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迅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迅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