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马山线16号。
法定代表人:郭风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韶关市民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一公里东南大厦二层西面及二层1至22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龙,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民兴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