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亚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琪,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詹晓东。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亚力与被告汕头市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亚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亚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