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亚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琪,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詹晓东。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亚力与被告汕头市汉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亚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亚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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