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明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6545Y。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明铠诉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杨明铠于2021年7月1日以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工资款123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明铠撤回对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由原告杨明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