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街晨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继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玛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继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