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洪,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桂0406执27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1421354.27元,偿还本案全部债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甘 宇 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 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钟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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