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海霞,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宁陕县金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3104780772R,住所地宁陕县城关镇子午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吕召军,该公司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吕召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宁陕县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海霞与被执行人宁陕县金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吕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吕召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海霞劳动报酬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吕召军在2021年12月前支付何海霞劳动报酬26000元,在协议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23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