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喀拉通克铜镍矿项目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廖文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叶建宝,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喀拉通克铜镍矿项目部与叶建宝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新4322民初1098号叶建宝诉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喀拉通克铜镍矿项目部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与本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新4322民初1098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