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建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王红松与刘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红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红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红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宝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缴文英 书 记 员 李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