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柘木支行,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桂李路1号1-1号铺面。
负责人:张雪娟,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林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锦玲,女,1971年12月31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柘木支行因诉王建荣、刘林凤、蒋俊、周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1民初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上诉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柘木支行于2021年2月19日签收了法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此案移送本院后,在本院预交诉讼费用账上未查到上诉人交纳上诉费用记录,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未缴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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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柘木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柘木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