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立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第八居民组,住所地永济市城。
负责人:梁龙娃,系该村第八居民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林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济市。
原审被告: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苏永平,该村村书记代村主任。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立秋、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第八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梁林生、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立秋、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第八居民组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立秋、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第八居民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上诉人梁立秋负担54.7元,上诉人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第八居民组负担38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第八居民组负担562.5元;上诉人梁立秋负担4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英
审判员 史晓晶
审判员 王继春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