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湘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申请人:李正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钟水乡湘溪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826197007××××。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湘梅与被申请人李正益、薛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湘梅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及时将被申请人李正益在价值580000元以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财产线索:薛世平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鸿江苑)6栋2单元2103房及住房公积金380000元)。申请人李湘梅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共保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湘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正益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薛世平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鸿江苑)6栋2单元2103房及住房公积金380000元)。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李湘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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