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冯海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新。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审理经过
原告余杰、冯海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余杰、冯海花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杰、冯海花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杰、冯海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元,均由原告余杰、冯海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