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蚌埠市高新区鸿霄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蚌埠市高新区兴旺路555号(蚌埠上理大科技园7栋1层)。

经营者:杨东旭。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文辉与被告蚌埠市高新区鸿霄电子商务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文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蚌埠市高新区鸿霄电子商务商行的银行存款2574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告蚌埠市高新区鸿霄电子商务商行的银行存款

2574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咏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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