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王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号。

委托代理人:薛家涛,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鹏飞,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王爱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爱民与王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8民初48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京0108执1948号]过程中,申请变更人王振文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8执异8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81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王爱民变更为王振文。王银川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京0108执异827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827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娄玉玲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栗俊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孔巧玲

书  记  员   徐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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