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唐向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严俊与被告唐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向东归还2830元;2.诉讼费由被告唐向东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唐向东于2019年6月因缺钱交话费等原因陆续向原告严俊借款2830元,没有利息,7月份归还,但被告唐向东不守信誉,至今未能归还,原告严俊多次催要被告唐向东一拖再拖,故原告严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唐向东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严俊与被告唐向东系同学关系,2019年6月-7月期间,被告唐向东通过微信陆续向原告严俊借款283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上述款项出借后,原告严俊一直催要,但被告唐向东至今未能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俊与被告唐向东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严俊为主张债权,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以及与被告唐向东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现被告唐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或证据证明存在不应支付诉请款项的抗辩事由,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相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唐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严俊借款28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向东承担。
本案为一审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