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朋毛多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尖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乐革加,男,1991年7月14日,藏族,现住尖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朋毛多杰与被告乐革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朋毛多杰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朋毛多杰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朋毛多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