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朋毛多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尖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乐革加,男,1991年7月14日,藏族,现住尖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朋毛多杰与被告乐革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朋毛多杰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朋毛多杰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朋毛多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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