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尚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被申请人:呼艳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丁晶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尚吉龙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呼艳平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晶鹏名下晋******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呼艳平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晶鹏名下晋******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乃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