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昱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洪江市元亨利砂石场,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岔头乡杉木田村。
经营者:黄彦祥。
审理经过
李昱辰申请执行洪江市元亨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湘128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江市元亨利砂石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昱辰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进行了限额冻结,对被执行人在中铁隧道集团三处的砂石款进行了扣留。因协助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至今尚未对被执行人的砂石款进行结算,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待结算之后分期支付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81执6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