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运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勇,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胡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联系电话:177××××*。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运发与被申请人胡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运发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高波持有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20000元出资额(即16.5%股权比例份额)的股权,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320000元。申请人许运发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高波持有的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5%的股权(价值为1320000元),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