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金银川金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693404293B,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金银川镇一团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二楼201-215号。
法定代表人:郑鸣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陈健,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金银川金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金银川金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新疆金银川金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金银川金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3元,减半收取计45.31元,由新疆金银川金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