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西镇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候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候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