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3号。
负责人:黄荣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唐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与陈斌、唐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斌、唐力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