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客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卢炳坚,男,****年**月**日出生,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客卿与被执行人卢炳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桂0481执1272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8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卢炳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炳坚向周客卿支付饲料款39000元及利息(另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87元及申请执行费4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卢炳坚存款14544元,卢炳坚自动履行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卢炳坚与申请执行人周客卿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卢炳坚与申请人周客卿确认截至202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卢炳坚尚欠27034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卢炳坚自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最低支付2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申请人周客卿,2022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2、申请人周客卿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卢炳坚的限制消费令以及失信,解除被执行人卢炳坚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冻结。若是被执行人卢炳坚任何一期没有按期履行,申请人周客卿要求按(2020)桂048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3、本案将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481执恢18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