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津保路北侧二姑院路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79597300F。

法定代表人:刘景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刘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文杰之妻。

审理经过

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文杰、刘芳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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