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津保路北侧二姑院路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79597300F。
法定代表人:刘景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刘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文杰之妻。
审理经过
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文杰、刘芳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