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9)晋02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灵县城新建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时聪,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执行人:蔡威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梁庄乡梁庄西堡村。被执行人:李新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和顺县幸福路鑫源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2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蔡威武、李新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经广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蔡威武无房屋登记信息,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灵县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蔡威武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经和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新喜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顺县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亢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