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 被执行人:周卫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卫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5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对(2018)皖1221民初5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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