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汉东路142号。

负责人:李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永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永光、陈全全、陈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一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相关凭证,期满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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