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9年4月份购买济南市荣祥花园房产一处时,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借给被告30000元整(2019年4月12日一次性向被告账号62284802589xxxxxxxx的银行卡汇款50000元整,其中归还原告以前向被告的借款20000元整,借给被告购买房产30000元整)。今年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抖音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电话不接,微信、抖音不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杨某某辩称,不认可原告起诉,我们不是借贷关系,我们之前是恋人,于2019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25日离婚,这个钱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我们在结婚登记前四五个月就同居了,离婚协议双方完全没有牵扯这笔款项。离完婚共同生活了三四个月后分开。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崔某某与杨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崔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杨某某转账50000元。2019年4月25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仅约定婚后由女方独自购买的位于实力荣祥花园的某处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崔某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依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亦未对涉案款项的处理作出约定,故本院对崔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明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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