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乔旭东,男,1966年10月*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乔旭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01执4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冯匡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