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明涛,男,1974年6月8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黄昌文,男,60岁,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明涛与被告黄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明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黄昌文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2、涉案费用由黄昌文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明涛与黄昌文通过熟人介绍相识,黄昌文做工程项目向马明涛借款给工人发生活费。黄昌文先后三次向马明涛借款30000元。黄昌文口头承诺以工人砌砖的数量作为借款利息,每块砖提给马明涛1分钱。但黄昌文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支付。马明涛多次向黄昌文催要借款,黄昌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马明涛诉状中未写明被告黄昌文的具体出生年月日,且认可被告黄昌文不在诉状中书写的地址东明县居住,称上述地址是黄昌文的户籍地址。经本院调查后黄集村干部,黄昌文已于多年前外迁,后黄集村没有黄昌文的信息。故本案被告黄昌文的住址及身份信息不明确,依法应驳回马明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马明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