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房鑫,女,住海城市。 被申请人:张新卉,女,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房鑫与被申请人张新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怡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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