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房鑫,女,住海城市。 被申请人:张新卉,女,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房鑫与被申请人张新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怡儒